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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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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的討論與評價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21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的討論與評價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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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文解釋函令彙編的討論與評價

    二、次按同條例第10 條第2 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 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 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討論與評價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條. 專有部分、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在能否起訴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給付修繕費用進行修繕?的討論與評價

    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具有非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原因,致該區分所有權人之房屋有修繕必要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 條第2 項之規定,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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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以及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也就是「管委會」)負責。 因此,像是屋頂、大廳、花園等公用設施的日常維護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在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職務,屬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 ...的討論與評價

    【公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怠於執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職務,屬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造成他人損害時即應負賠償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在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的討論與評價

    【第六十條第一項】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規約範本視為規約。【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二、規約之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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